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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若員工因員工旅遊,因爬山滑倒而受傷,需要好幾天的休養與恢復,參加員工旅遊造成傷害,這樣算職災嗎?

首先我們要瞭解的是,公司員工旅遊是強制性非強制性的。

一、若是強制性參加員工旅遊: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所或就業場所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期間發生事故而導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另同準則第15 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據此,受雇主之命舉辦之康樂活動、年末聚餐等,或所辦活動經雇主強制所屬員工參加者,均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所以,參加員工旅遊受傷的話,視同職業災害。

、若是非強制性參加員工旅遊:
如公司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員工是否參加,但員工於活動中受傷,則雇主須舉證說明,例:書面參與員工旅遊同意書,備註是否參與之選項並親簽; 若無很難判定是否為自由參與,則會依照雇主直接、或間接命令執行而判定為職災。未參加員旅的員工,仍有上班工作的出勤義務,若員工未出勤,
勞工自行於假期期間所發生事故,非屬職災。

 

Q2. 就算有旅平險,在員工修養不能上班的期間,雇主又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呢?
假設員工因員工旅遊受傷,故員工於受傷當下得以先申請病假(一年內不得超過30天,請假期間半薪發給)
後如確認為職業傷害,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須以公傷假處理,雇主就必須要發給補償,並補回之前病假所扣的薪水。

 

Q3. 公司為避免部分員工旅遊發生事故需負擔相關責任,其責任歸屬能否事先要求提出「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而可免責?
發生事故而可認係職業災害者,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勞工出具「旅遊安全自行負責切結書」而免責

 

資料來源: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no=FE108973&keyword=%E5%85%B6%E4%BB%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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